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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新标准
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4浏览次数:

  日前,省物价局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医学学术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费标准为3000元/例,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鉴定费标准为4000元/例。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支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或医学会批准,可予以减免。以上规定自2009年5月1日1起执行。(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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